警惕医院里的「专业人士」,别让维权需求成了被觊觎的「商机
前言
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类患者多集中在医疗机构的外科、骨科等科室,他们因意外受伤常常已身心俱疲、又有与责任方的冲突和维权需求,极易成为“法律服务者”甚至是“司法黄牛”的觊觎目标。这些“专业人士”游走于诊疗区域,以获利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患者信息,既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又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还会破坏医患的信任基石,应引起医院和患者的重视。
一、存在的多重风险隐患
这些“法律服务者”常活跃于医院外伤集中的临床科室伺机开展揽客活动,其操作手段呈现隐蔽化、诱导化、规模化特征,具体表现为四点:一是搭讪打探,在病房、候诊区等区域随意接触患者及家属,模糊自身身份,套取患者个人信息、事故详情、伤情状况等核心内容;二是拉拢内线,以小额现金、物资等利益为诱饵,诱使医院护工、保洁、后勤等人员充当“信息员”,泄露患者床号、联系方式、诊疗记录等敏感信息;三是虚假诱导,利用患者及家属缺乏维权知识、急于获得赔偿的心理,凭借粗浅的法律、保险知识制造专业假象,夸大赔偿额度,甚至教唆患者虚增伤情、伪造诊疗证据,以此骗取高额中介费用;四是反复纠缠,被患者拒绝后,仍通过现场围堵、电话骚扰、微信纠缠等方式持续干扰,影响患者诊疗休息,破坏医疗机构诊疗秩序。
他们的行为对患者、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形成多重风险,造成恶劣影响:对患者而言,不仅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还易陷入“高额抽成”“虚假承诺”的陷阱,合法索赔权益被侵害,若被教唆伪造证据,还可能触犯法律,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对医务人员与护工而言,医务人员易被质疑泄露患者隐私,卷入不必要的医患矛盾,影响职业声誉,护工等人员若充当“内线”,不仅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还需承担隐私泄露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对医疗机构而言,诊疗秩序被扰乱,医患信任基石遭到破坏,机构声誉受到损害,同时还可能因患者信息泄露等问题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如果患者因此受到经济等相关损失,医院还可能基于公共场所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医疗服务合同对患者负有安全、秩序、信息保护等附随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边界下的红线与违法后果
(一)法律服务活动的执业身份红线
医院场景中这些“法律服务者”常以“专业律师”“律师助理”“索赔顾问”等身份揽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即便具备资质,律师承办业务也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严禁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严禁律所或律师以支付介绍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误导、欺诈委托人。
(二)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法律明确了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为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管者,负有法定保密义务。护工、保洁等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因工作便利接触患者隐私信息,同样负有法定保密义务。若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患者隐私,不仅违反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需接受机构处分,还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若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信息达到500条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与促进法》第101条,医疗机构若因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患者信息泄露,也需承担相关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扰乱诊疗秩序的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与促进法》第4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对在病房、候诊区等区域随意搭讪、纠缠患者、扰乱诊疗秩序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有权及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切实保障诊疗环境安全。
三、多主体风险防范,筑牢自我防护屏障
(一)患者及家属
1.提高识别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均有统一工装与工作牌,不会无故打探事故细节、理赔进展等与诊疗护理无关的信息,遇陌生人员搭讪或工作人员异常问询,需提高警惕,不透露事故责任认定、联系方式等核心信息。
四、疏堵结合,医疗机构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一)严堵:筑牢诊疗与隐私保护防线
1.加强重点科室的安保管控。保卫科在重点科室设置警示标识,注意巡视中发现的可疑人员,对确认的“司法黄牛”及时责令离院并向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形成高压震慑。
五、多方联动共治,守护诊疗与维权安全
医患信任是医疗工作的基石,诊疗秩序是医疗机构运行的根本,满足患者合理维权需求是医疗机构人文服务的重要延伸。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和医患信任,对在病房中的“法律服务者”治理需多方携手、全岗共治。
柳州市工人医院投诉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 副主任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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